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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家暴当事人不申请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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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鹏 本报通讯员 段格林

大量家暴当事人不申请保护令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全国百家法院启动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山东省基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2份,其中2016年3月1日后发出51份。

人身保护令发放少执行难

山东高院民一庭庭长崔勇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现实存在的家庭暴力不成比例,大量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不申请保护令。

究其原因,家庭暴力大都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而且遭受暴力的大都是女性或者老人、儿童,其在心理方面对施暴者存在恐惧,不敢申请;传统社会观念普遍认为,遭受家庭暴力属于隐私,碍于情面不愿申请;对广大社会公众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仍是一种相对陌生的制度,对它仍缺乏信任。

崔勇说,少数基层法院存在畏难情绪,担心出现送达时当事人不遵从、拒收,送达后拒不缴纳罚款、拒不履行等情形。由于缺乏相应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有些情形下法官自身安全尚难保障,因此,对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积极性不高。

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场所、时间的特殊性,使得法院无法24小时监督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

部分法院反映,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难度较大,尤其是向公安机关及居委会送达时,经常遇到拒绝签收,配合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崔勇建议,法院应与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社会救助机构、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施暴者所在单位等各部门联动配合,形成防范家庭暴力的合力。加大执行力度,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间,如一方违反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视情节轻重,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要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改变人们的错误认识。

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土地权益

据统计,婚姻家庭案件中,极少有当事人提起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诉讼请求。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犯,缘于农村土地资源紧张、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不发达、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当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由于农村集体没有多余土地,新进人员很难取得土地。

崔勇说,当前,少数违反法律规定的村规民约成为侵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主要因素。具体表现为,妇女出嫁后,在嫁入地未分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出嫁妇女在嫁入地未分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不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嫁入地长期不分给嫁入女承包地,使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取得土地利益。

尽管那些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长期被多数群众和基层组织认同并执行,给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带来较大困扰。

崔勇说,通过立法解决出嫁女在嫁入地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是解决农村妇女生活保障的根本措施。

崔勇建议,取缔侵害出嫁女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相应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调解制度,先行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从中发现问题、制定措施,确保纠纷及时妥善解决;争取更高层次的立法支持。

创新机制实行调解前置

据了解,2014年,山东法院新收婚姻家庭案件137798件,2015年为144229件,同比上升4.67%;2016年为141913件,同比略有下降。

山东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调解前置、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财产申报、家事回访、离婚生效证明书、冷静期、弱势群体保障8项制度。

崔勇说,山东法院积极落实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举措,贯彻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原则,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家事诉讼,告知先行由人民调解组织或基层组织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出具已进行调解证明,人民法院才予受理。既充分发挥妇联、村(居)委会、农村有威望人士等的调解作用,促进家事纠纷妥善化解,又能分流案件,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据了解,山东将扩大家事审判改革试点面,各市中院辖区内三分之一的基层法院将进行改革试点,注重挖掘和利用好丰富的齐鲁文化资源,特别是注重与儒家文化的衔接、融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山东高院还将与高校合作,加强家事法律理论研究,借鉴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科学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本报济南4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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