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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无药可,高中男生奸杀女同学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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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小姚在昌平某外语学校教室内被人掐死,案发后小姚的同学王某归案。6月26日,北京某法院针对这一案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因犯罪过程及其恶劣,判处其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某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时年16岁的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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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奸杀的女

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高中男生奸杀女同学被判无期 未成年犯罪无药可 第2张

女孩被奸杀

王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中男生奸杀女同学被判无期 未成年犯罪无药可 第3张

未成年犯罪

王某犯案时还未满18周岁,未成年的他竟能奸杀自己的同学,如此冷血残暴,现在由于他犯罪过程太过严重,法院给予了他最严厉的惩罚。未来他只能在狱中偿还自己做的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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