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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擅动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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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擅动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被判刑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 本报通讯员 王继禄 马进珍

3月16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非法处置法院扣押财产的典型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半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雇人强行开走被扣押装载机

2015年5月28日,甘肃省肃北某矿业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嘉峪关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装载机一台,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但未按合同支付尾款。

2015年10月29日,郭某因与肃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申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装载机诉前保全。当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扣押肃北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装载机一台,停放于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内。

2016年3月24日,马某明知涉案装载机已被法院扣押,在向肃北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多次索要装载机尾款未果后,雇佣丁某欲强行收回该装载机。次日0时许,丁某、杨某等人驾车来到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杨某等人根据丁某的安排,持准备好的对讲机、洋镐把、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院内,持洋镐把威胁门卫室值班人员李某、王某,并用胶带捆绑两人手脚,后将两人手机卡取出,防止其报警,强行将停放在院内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装载机转移至嘉峪关市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当日4时许,李某、王某挣脱捆绑后报警。经鉴定,该装载机价值299200元。马某于2016年4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丁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丁某、杨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3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5日,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丁某、杨某有期徒刑两年。

运走3000余吨被查封生铁

2015年3月11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铁3270.56吨,价值5633374.50元。后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生铁,当场书面告知被告人张某不得随意处分、转移、损毁查封财产。2016年8月13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公司院内的生铁已被法院查封,仍安排青海省某公司运走被查封生铁3270.56吨。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5日,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本报嘉峪关(甘肃)3月17日电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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