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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提赃款获刑,明知他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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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系他人诈骗所得赃款,仍帮其提取并从中提成。日前,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梁石之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明知他人诈骗 帮提赃款获刑

现年31岁的梁石之系广东省封开县人。2016年8月16日,梁石之受黄某(另案处理)委托,帮助其提取诈骗款,并从中收取20%的提成。梁石之收到宣城某公司的被害人的91万元款项后,将该款散存于梁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的账户上,并安排上述人员帮其取出现金。次日,梁石之扣除提成款后,在广东省封开县一家超市门前将70余万元现金交付黄某。当晚,黄某等人在广西一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现金69.96万元。

2016年9月6日,梁石之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志勇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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